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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道学民法丨“生日”在民法中的意义
向道学民法丨“生日”在民法中的意义

向道学民法丨“生日”在民法中的意义

  • 所属分类:向道讲坛(律师原创)
  • 发布日期:2020-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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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日”在民法中的意义      

——向道律师:何玲莉




生日,是生命的起点,是生活中重要的纪念日,是自然人取得民事权利能力的标志。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从出生时起至死亡时止,具备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无高低贵贱、大小多少之别。按照法律规定,民事主体不仅需要具备民事权利能力,还需要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以自己独立的行为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自然人能否独立行为与其年龄和精神状态有关,其中年龄是最主要、适用最广泛的依据,年龄是根据出生日期计算而来,故此,出生日期在法律意义上的重要性便不言而喻了。
我国现行最早的关于出生日期登记的立法是1958年施行的《户口登记条例》(现行有效),该条例规定,“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出生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而如今,《民法典》15条规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以出生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从立法的变迁看,医院的出生证明逐渐的取代了原来的出生申报,显然,以出生证明确定自然人出生时间更为科学、真实、准确。
翻看《民法典》,其中关于出生日期的规定看似只有一条(第15条),但事实上他就像血液一样渗透到民法典的每个角落。具体表现在:
一、民事行为能力的延伸
《民法典》总则规定18周岁以上的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8周岁的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行使纯获利益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否则需要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民法典》总则在民法中起统领性作用,所以自然人行使《民法典》分则编规定的民事行为的前提,就是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比如,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民事行为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其自己无权行使物权法规定财产处分行为,无权行使合同法规定的与其他民事主体签订民事合同的行为,无权行使继承法规定的放弃继承的行为等。又如父母离婚,对于孩子的抚养权的问题,需要征求8周岁以上未成年孩子的意见。
二、特定民事行为的年龄限制
除《民法典》总则关于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外,《民法典》分则及其他民事法律规定对某些特定民事行为的年龄有限制性规定,例如《民法典》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又如,《民法典》规定,收养人应当年满三十周岁,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再如,劳动法规规定,用人单位禁止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劳动者的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三、未成年人的特别保护
《民法典》对自然人的分类除按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之外,还有一种分类是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并对未成年人的民事权益的保护进行了特别规定。例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父母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又如,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再如,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四、人身侵权损害赔偿的量变
《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而这些赔偿金的计算都是与受害者的年龄相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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