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孟德斯鸠,十八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二)民事主体基于平等法律地位所表达意思才能获得民法的确认和保护。(三)主体法律地位平等铸成民法调整机制的社会效果充分体现。
第五条 自愿原则
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一)从古罗马“诺成契约”演变为“契约自由”、“意思自治”。
(二)《法国民法典》(1804年)确立了意思自治原则,《德国民法典》(1896年)继承了《法国民法典》的意思自治原则。
(三)意思自治原则在整个私法领域内均普遍适用。

第六条 公平原则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一)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机会平等,当事人在关系上利益均衡,合理分配义务,合理承担民事责任。1.安排利益关系的行为规范或裁判规范,应维持参加民事活动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均衡。2.公平原则是私法意思自治原则的补充。一旦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非自愿地失去均衡,应依据公平原则给予特定当事人调整利益关系的机会。(三)公平原则是由商品经济活动中的道德规范上升为民法准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