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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应德领读《民法典》丨第33~36条
李应德领读《民法典》丨第33~36条

李应德领读《民法典》丨第33~36条

  • 所属分类:向道讲坛(律师原创)
  • 发布日期:2020-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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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意定监护

第三十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一)意定监护制度的确立是民法的一个重大进步。

(二)意定监护制度更有利于体现监护人之间的真实意思,更尊重当事人的内心意愿。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四)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一)职责:

1.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二)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三)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利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四)因发生突发事故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履行职责的原则

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一)最有利原则: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二)真实意思原则: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三)相适应原则: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六条 撤销监护人资格


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具有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相关个人和组织:①依法具有监护人资格的人;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③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
(二)撤销程序:①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②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
(三)具备撤销的条件:①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②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③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四)如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已具备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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