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合同律师

李应德领读《民法典》丨第133~136条
李应德领读《民法典》丨第133~136条

李应德领读《民法典》丨第133~136条

  • 所属分类:向道讲坛(律师原创)
  • 发布日期:2020-08-21
24小时免费咨询热线:
  • 产品概述
  • 性能特点
  • 技术参数
第一百三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

第一百三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一)民事主体的法律行为通过意思表示;

      (二)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三)行为。

 




第一百三十四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第一百三十四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

     (一)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成立。

      (二)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多方意思表示一致成立。

      (三)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四)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




一百三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第一百三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一)可以采用书面形式。

      (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

      (三)其他形式。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一百三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时间


第一百三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

      (二)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行为人非依据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

标签

最近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