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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道有法125丨淘宝海外带购化妆品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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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分类:向道讲坛(律师原创)
  • 发布日期: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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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宝海外带购化妆品的法律问题 

             ——作者:冯雅凋 律师

今天探讨的问题:淘宝网化妆品代购合同纠纷中的管辖权确定

一、我国现行解决方式

关于合同管辖权的确定引起的纠纷,我国明确规定解决的方式: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适用相关法律。 关于合同管辖权的确定,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合同履行地根据最高法的解释即为货物送达地,一般为买家所在地。所以一旦买家决定提起民事诉讼,卖家所在地以及买家所在地的法院均有管辖权。

2012年8月,买家诉卖家的一起淘宝案例就揭示了现实生活中法院关于管辖权冲突的解决方法。法院经查明认为买家和卖家自愿选择使用支付宝服务进行交易,就默示《支付宝争议处理规则》 对其双方都有约束力。《支付宝争议处理规则》约定:“交易双方可以自行约定货物的交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清的以买家留下的收货地址作为货物交付地点。”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也提及到购销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此,法院在处理此种合同管辖权纠纷,一般认为买家留下的收货地址为合同履行地,买家和卖家所在地法院都有管辖权。

此外,当双方当事人利用淘宝平台成立合同时,就必然会选择支付宝服务进行交易,也就默双方当事人接受 《支付宝争议处理规则》的约束,此规则关于合同的相关事项做了明确规定,便于发生争端时双方方当事人进行诉讼。

二、笔者观点

根据传统的管辖理论以及我国的司法实践,对于网络(如淘宝网等)侵权案件管辖权的确定,仍适用民事诉讼法中的“原告就被告”、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等规定来行使管辖权。 但随着互联网所谓的无国界性以及网络空间的专有特点,这种传统的管辖理论具有滞后性,必然会遭到时代的淘汰。传统的管辖理论只提供了抽象的解决原则,对于具体的问题如被告住所地的认定、取证等都没有涉及,所以笔者认为可以将原告住所地作为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地。在现实淘宝网络等侵权案件中,很难依靠被告住所地来实现诉讼维护利益的目的。 买家如果想通过诉讼实现自己的维权, 只能通过调查服务器所在地、IP地址等来搜寻到在订立合同时卖家的所在地,无法据此来确定卖家住所地,更不用说到卖家所在地的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而且跨市或跨省的成本较大。 但是买家的住所地是确定的,在实践中有利于保护被害人,节约诉讼成本,实现诉讼便利,在便于当事人诉讼和方便法院审理案件中保持均衡。

   在网络购物侵权中,往往买家即原告,适用原告所在地管辖权便于买家及时有效地提起诉讼,有利于法院的调查取证。而且淘宝上的诉讼标的一般数额较小,避免消费者承担跨境诉讼的经济负担,当涉及到涉外纠纷时,消费者不需要跨境提起诉讼,充分体现了属人保护原则和保护弱方当事人的权益;从诉讼程序简易程度比较, 适用消费者原地管辖原则不需要考虑被告的住所地、注册地、主营业地不在同一地方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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