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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应德领读《民法典》丨第192~195条
李应德领读《民法典》丨第192~19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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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分类:向道讲坛(律师原创)
  • 发布日期:202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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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一)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

(三)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第一百九十三条 诉讼时效援引

第一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四条 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

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一)时间条件: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

(二)因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1.不可抗力;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三)中止原因消除: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第一百九十五条 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一)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二)中断的情形: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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