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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解散后清算应注意的问题

2019-05-20

公司解散之后实施清算,清算必须设置清算机关,具体负责清算事务。法律赋予了清算组行使其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清算中公司财产的职责。公司与清算人是委托法律关系,委托人是公司,受托人是清算人,委托标的是公司的清算事务,清算人基于委托关系清算公司财产和债权债务,分配剩余财产,清算人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对外代表公司。在公司依法清算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股东因公司僵局请求解散公司的同时申请法院清算的处理原则

《公司法规定(二)》2条有明确规定,依照两案分离原则,不对两案合并审理。在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可依据《公司法》183条规定自行组织清算,公司不能自行组织清算时再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清算的申请。

二、公司的其他诉讼、执行案件的处理

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案件后,有关法院基于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公司财产的,应当先行暂缓,待清算组查清公司资产及负债状况后,受理清算案件的法院可通知相关法院中止执行或恢复执行。受理清算案件的法院认为个别执行可能足以影响清算程序顺利进行的,应立即通知相关法院中止执行,相关法院应当中止执行。

三、清算组的组成

根据《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我国清算人(清算组成员)应限定为单数,便于清算议事时的表决。清算组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可能由一人构成也可能由多人组成,而大多数情况下是由多人组成。

四、清算期间谁代表公司

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民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公司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尚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五、债权人对清算组核定债权提出异议的问题处理

公司清算时,债权人对清算组核定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清算组重新核定。清算组不予重新核定,或者债权人对重新核定的债权乃有异议,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请求确认。

六、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的处理

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清算组应予登记。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中依法清偿。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不能全额清偿,债权人可以主张在其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的股东予以清偿。

七、清算方案

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确认。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方案应报人民法院确认,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清算组不得执行。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清算组应承担赔偿责任。

八、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处理

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经法院认可,按照债务清偿方案执,清偿债务后,清算程序终结。债人权不予确认债务清偿方案,或人民法院不予认可,清算组应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九、清算期

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清算完毕。因特殊情况无法在六个月内完成清算的,清算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

应德律师

李应德。重庆向道律师事务所主任、书记,九龙坡区人大代表(专业代表)、首届十佳律师,万象城商圈联合工会副主席,谢家湾党工委、街道法律顾问,谢街好党员,近百家企业、社团及政府机构的常年法律顾问。通晓法律、熟悉政策,政治敏锐、思维独到,勤于笔耕、能于法律谈判,既擅长建设工程争议、民事纠纷、商事合同的诉争庭辩,又擅长用法律的智慧养护企业的生命。是一名有德、有法的智者律师。(重庆万象城·华润广场B座16楼)

本文来自李律师的每日专栏《应德律师谈法》,关注微信公众号“向道律师”,每天都能从李应德律师处获得新知与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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