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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众筹产品设计【律师开讲】

2019-05-20

股权众筹是近年来“互联网+金融”推动下的一种“网红”的融资模式。但是,这种基于互联网渠道而进行融资的模式也争议不断,如非法集资的区别,与《公司法》、《证券法》的冲突等。

李律师的四讲,清晰地为股权众筹的粉丝们勾勒出要点,大道至简。

一讲:股权众筹的私募与公募

二讲:国内股权众筹的“五个不到位”

三讲:股权众筹的设计要领

四讲:股权众筹的流程

 一讲:股权众筹的私募与公募

股权众筹就是公司出让一定比例的股份,面向投资者,投资者通过出资入股公司,获得未来收益。股权众筹以是否公开发行分为私募和公募。

私募股权众筹融资是指融资者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平台以非公开发行方式进行的股权融资活动。股权平台是我国境内的公司或合伙企业,净资产不低于500万人民币,应当在证券协会备案。融资者不得欺诈发行,同一时间不得通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权众筹平台就同一融资项目进行融资。

公募股权众筹融资是指根据《证券法》及《公司法》的规定,以公开的方式进行股权融资必须必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向不特定的人进行资金募集。京东金融的“东家”,平安集团旗下的“前海众筹”等均属于此类。

二讲:国内股权众筹"五个不到位"

从规模上看,2014年国内股权众筹的规模已超欧洲,呈现爆发式增长的趋势。但是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国内股权众筹存在五个方面不到位的现象。

一是战略职能界定不到位。

股权众筹目前仍然停留在互联网技术的直接融资方式或民间股权融资的互联网化阶段,还没有将股权众筹提升到互联网与"双创"相结合的战略高度。

二是监管职责不到位。

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尚未正式出台,对平台的范围准入融资、投资、运行以及风险管控都没有相关法律依据,导致监管职责不到位。

三是平台风险管控不到位。

股权众筹平台的资金标准、核心地位、风险处置机制、众筹项目失败的应对机制,信自信披露机制等平台风险管理不到位。

四是融资方准入界定不到位。

目前国家没有设置股权众筹融资的期限及规模上限。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分别规定单个融资方在12个月内融资不得超过100万美元,250英镑和200万澳元。

五是投资方准入机制与权益保护不到位。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认为合格投资者单个项目额度不低于100万元,或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过去3年乎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准入门槛过高,在投资者权益保护上,投资者的期限及単个项目及总规模上限不作设置,这使得众筹的小额秉性被抛弃,同时,将导致的投资者潜在投资风险将非常巨大。

三讲:股权众筹产品设计要领

众筹产品对于众筹是生命,股权众筹产品的核心点在于众筹投资人的特定权益,众筹产品能否吸引人其关键在产品的设计,其要领如下:

一是理清融资者、投资者、股权众筹平台和资金托管机构各主体法律关系。根据各主体在股权众筹在融资过程中的法律行为,分析各主体之间具体法律关系的客体与内容。

二是起草《股权众筹产品计划书》,提供给有确切投资意向的股东,明确产品名称,产品定位,融资额范围,股权众筹时间,领投人要求,跟投人要求。

三是设计众筹产品诚信管理系统。

四是设计投资人特定权益保障体系。

五是投计股权众筹产品相关的合同、协议、标准等文本。

六是设计股权众筹产品的风控体系。

四讲:股权众筹流程

一、发起流程

选择模式—→选择方式与路径—→制定实施方案。

二、投资流程

项目选择—→投资约谈—→领投人确定—→跟投人引进—→框架协议签订—→设立企业—→正式协议签订。

三、运营流程

项目评价—→项目宣传与展示—→项目执行—→项目风控—→项目投资者保护—→项目退出。

开讲律师

李应德。重庆向道律师事务所主任、书记、首席谈判专家,九龙坡区人大代表(专业代表)、首届十佳律师,万象城商圈联合工会副主席、谢街好党员,近百家企业、社团及政府机构的常年法律顾问。通晓法律、熟悉政策,政治敏锐、思维独到,勤于笔耕、能于法律谈判,既擅长建设工程争议、民事纠纷、商事合同的诉争庭辩,又擅长用法律的智慧养护企业的生命。是一名有德、有法的智者律师。(重庆万象城·华润广场B座16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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