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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保护应该找谁?重庆律师事务所

2019-05-20

什么是企业标准、zhuanli、技术秘密?它们之间是什么关系?司法实践中对相关案件怎么判?对大多数人而言是一笔糊涂账,不知道怎么对这些专有技术怎么实施保护,更不知道怎么平衡这三者之间的关系。往往顾此失彼,申请了zhuanli却泄露了技术秘密,公布了企业标准却又失去了zhuanli。

本文围绕这三个问题,从一个案例的说起,在回答问题的同时为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得到启示。

专用技术与zhuanli权纠纷案例

某企业大规模生产的产品被人申请了zhuanli。企业认为该zhuanli大部分是已经在国外文献公开发布,部分是企业已经备案的技术标准。

该企业以zhuanli没有新颖性为由申请zhuanli无效。国家zhuanli复审委员会根据企业所提证据,作出了宣告本zhuanli10项权利要求中9项无效、1项有效的决议。理由是该技术具有一定的创造型,该项权利要求在公开文献中并没有体现,企业虽然提供了在先的标准,但该标准是企业内部标准,不是公开出版物,即没有处于公众中任何人都想知就能得知的状态。

企业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维持zhuanli复审委员会的决议。理由:一是本zhuanli维持的一项权利要求不是常人能轻易想到的,具有创造性;二是企业提供的企业标准虽然有本地技术监督备案印章,但并没有证明备案时间在zhuanli人申请之前,企业又没有提供其他证据。

企业上诉。二审法院推翻了一审判决,认定zhuanli丧失新颖性,并判决zhuanli无效。认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作为公开技术无需判断,作为企业标准,如果备案就意味着公开,根据我国法律对技术标准的规定,在企业形成标准后1个月内必须报技术监督局备案,并且企业应在其产品包装上印制技术标准的有关信息,从当地技术监督局提供的说明和企业技术标准的形成时间上推断出该标准的备案时间早于zhuanli人申请时间。

zhuanli复审委员会以二审法院认定事情和适用法律错误,将会对涉及企业标准的zhuanli案件产生不利影响,向高院提出再审申请。高法院提审后撤销二审法院行政判决,发回重审。认为:一是本案涉及到企业标准即使备案,也不构成zhuanli法意义上的公开;二是本案二审法院直接判断zhuanli不具新颖性,超出了行政诉讼司法审查范围,违反法定程序;三是在二审法院未审查zhuanli的创造性。

读懂法院对专有技术案例审理思路

本案例的过程让我们对法院对zhuanli案件的审判思路有了认知。法院该审什么,该判什么?

法院审理zhuanli案件容易走入的误区:一是法院的判决不要超出了无效审查决定的审查范围, 即,法院判案应在诉讼请求的范围内,这本是法院判案的一条基本原则,只是知识产权案子的知识边界对非专业人员而言,是模糊的,所以连高级人民法院也难免把握不准。二是法院能不能直接判决宣告zhuanli权的效力,即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对专业领域的事情作出方向性判断是专业技术机构的职能,法院如果直接判决,既是越殂代疱,又是外行领导内行。

法院应审理并作出判断的,应该是各方争议的焦点问题:一是企业标准备案是否构成zhuanli法意义上的公开?二是zhuanli是否具有创造性?

专有技术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

专有技术是生产企业的核心知识产权之一,对专有技术的保护是维持企业竞争优势和持续盈利的重要内容。

现代企业的竞争是知识产权的竞争。说得更具体一些,就是工业产权的竞争,工业产权主要包括zhuanli、商标和商业秘密。

对工业企业而言,是否具有专有技术,既是企业是否能成为高新企业的核心内容,也是企业能否维护自身的竞争优势,获取持续利益的核心要素。

专有技术的保护包括作为商业秘密的保护和申请zhuanli的保护。对专有技术的保护,传统的做法是对技术秘密的守口如瓶,现代社会又给企业提供了一条zhuanli保护的途径。但是,保守技术秘密和申请zhuanli是两条不同的保护途径,各有优劣。

申请zhuanli意味着技术的公开,如果在法制不太完善的地方,申请zhuanli或许意味着技术丧失技术优势。而工业企业是以出售产品为主的,在现代高科技和信息高流动的今天,技术秘密往往会随着产品的出售而泄露。被人用合法途径破解的技术秘密,反而会严重地伤害到企业本身。企业产品作为商品流通到消费者手中,是应该被使用的,消费者对商品的使用也需要技术,怎么维持使用技术与制造技术的平衡,就需要技术标准。但是用技术与技术发生矛盾时,需要用标准来评判,需要有公正的机构来裁判。而这个机构有需要具备技术素养,具有权威性,可信性。这个机构在我国掌控的部门就是技术监督局。

企业应该在拥有专业技术时,或者可能拥有专业技术的时候,就应该制定相关战略。战略需要找对敌人,运用策略并战胜敌人。企业应知道什么时候该对技术密集守口如瓶,什么时候该对技术秘密申请zhuanli,要巧妙地利用这一对双刃剑,刺伤敌人,保护自己。

启示:企业对专有技术的保护的需要全方位的考虑

技术标准与zhuanli、技术秘密的关系

所谓标准,是对充分性事物和概念所作的统一规定。标准化法意义上的标准,就是一些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纳入标准内容的技术标准,不可避免地会涉及相关技术信息,包括zhuanli和技术秘密。

根据我国标准化法和实施条例:对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一般是全文发布,社会公众可以在发布之后从公开渠道获得,构成zhuanli法以上的技术公开。一些特殊的标准如国家药品标准不一定公开全部内容,所以不构成zhuanli法意义上的公开。企业生产的产品在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作为企业组织生产的依据;对于已有相关标准的,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其他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企业标准应按省级政府的规定备案,企业的产品标准必须在公布后三十日内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备案。企业内部适用的标准可不备案,但作为交货依据的标准就必须备案,并作为有关部门监督检验的依据。企业标准备案后成为标准档案,按国家《标准化档案管理办法》规定,这类档案除非如法院等特定的执法机关,一般是不允许对外提供具体内容查询服务的,所以一般不构成zhuanli法意义上的公开。

启示:企业应充分拿捏“标准”的运用尺度,律师应理解“标准”在《合同》中的重要含量。

解读人简介:

余西波:行业和企业经历丰富的法律人,好文、博物、懂IT的理工男。

重庆向道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国际注册管理咨询师,机械工程师,计算机系统集成项目经理。5年机械、电子、汽摩等制造业技术及管理经历,8年计算机、网络、安防、智能化等高新技术企业的开发及创业经验,10年金融、商贸、农业、房地产、旅游、咨询等现代服务行业的丰富阅历。对合同、企业及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服务有所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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