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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合同的技巧【律师开讲】

2019-05-20

怎么设计一份完美的合同,是每个合同起草人员立马想掌握的。李律师开讲的合同设计,可能对你有用。

李律师这四讲,是让你在10分钟内掌握起草合同的基本技能。

一讲:合同的题目设计

二讲:合同的文本设计

三讲:妙用关键词解释

四讲:巧用强制性规范

一讲:合同的题目设计

专业设计合同的题目,不仅使合同醒目,更重要的解决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而《合同法》分则中规定了十五大类有名合同,实践中有名合不能概括所有的合同,于是,存在着名目繁多的无名合同及其复合型的合同。无论是有名合同还是无名合同,其名称都可能成为判断合同法律关系的依据,并因此而影响合同当事人的权益。

在设计合同时,就要充分考虑合同名称与所适用的法律,排除合同名称所带来的适用法律不确性。在为合同命名时,如果需要适用某种特定的法律关系,可以采用有名合同。如果不想受有名合同的影响或不想为多动脑筋,则可以简称地称之为《合同书》或《协议书》等。在选择合同名称时 ,需要权衡利弊,从中选择较为有利的名称,为此可遵循以下原则进行选择:

一是,如果合同同时具备多种有名合同的特征,按有利于达到目的的有名合同确定名称。符合其他有名合同特征的条款仅作该合同中的特别约定条款。

二是,如果合同中既有有名合同的内容又有无名合同的内容,应以有名合同为主体,将无名合同的内容作为有名合同中的特别约定,如果合同的主要部份是无名合同的内容,有名合同的内容在其中仅占一小部分,则反向操作。

三是,如果合同内容与有名合同无关,合同应适用《合同法》总则部份,而合同名称也尽可能不要用有名合同,以防止合同名称望文生义。

四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当事人会对合同名称有特定的要求,如果名称的变更会引起法律关系的变更,应当对合同条款进行调整,以使合同“合法化"。如果当事人对合同名称的要求破坏合同内容与合同名称的一致性,并且无法调整,则好采用比较中性的合同名称,避免合同名称影响交易安全。

 二讲:合同的文本设计

合同文本往往是在理想与现实之间,主观与客观之间取得平衡。照搬照抄根本不可能满足合同文本的设计,只有理解了合同的原理并掌握了设计合同文本的技巧,才能完成一份专业级水平的合同。

一、不能依赖他人文本。 

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看,每笔交易都有不同的背景和特点,如同天下没有完全相同的两片叶子,只有亲自动手去设计、制作合同,才能真正体会和理解合同的结构和技巧,设计和制作合同的水平才能得到提高,如果急功近利,把精力放在寻找、借鉴他人的文本上,往往是"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

二、不要过份推崇外来合同。

外来合同文本,由于具备标准性、严密性等优势,合同主体的整体水平和风格是各国政治丶经济丶文化、法律、语言等因素决定。发达程度越高的国家,总是够力通过标准的程序,完成合同的准确性和细节化。而在中国,由于法律环境不同,许多外来合同的条款其实可有可无。特别是中国法律中有许多强制性规定,未允许当事人自行约定,合同即使不加约定也不会出现问题,因而我国的许多合同可以篇幅简化,尤其是外来做合同文本,语言体系不同,语言风格不一样,如果在合同设计时,生搬硬套会给合同的阅读和使用带来不便,并非常繁琐。

三、合理选用示范性合同文本。 

选用示范性合同文本着点不是收集示范性合同文本,而是领悟各种合同文本的内在规律及原理,认真地选择和修改。钻研示范合同文本,不仅能提高工作效率及工作质量,同时,也会提升思维能力和经验积累。由政府主管部门主持编写示范文本大量存在,编写的目的让这些文本起示范性作用。但示范文本不能兼顾大量的不同交易,因而往往失去个性化条款,其结果是合同只具备交易所需的基本内容,实用价值不高。现实中的交易绝大部份是个性化,无法套用统一模式,就象建筑行业这样的合同示范文本,其专业性比较强,合同条款也比较严密,但却存在着权益保护的倾向性,也就是在合同条款中往往对本行业一方保护更多些。因此,合同文本设计时,如果需要选用示范文本为基础,首先要看其是否适用。如果文本基本适用并能满足基本交易需求,则可增加一些个性化的条款,对某些内容条款加以扩张,增加实同条款,从而设计出新的合同文本。

三讲:妙用关键词解释

任何一个问题词出现,在关键部位都有可能影响合同的履行及争议的解决,无论关键词是法律术语还是技术术语或是日常用语,都应当紧密结合个案的实际情况确定各关键词的内涵外延,将权利义务限制在特定的范围之内,形成避免争议的"防火墙"。

关键词的解释可以用三种方式进行:

一是条款解释。即在合同中专设一个条款进行解释,适合在条文严密,复杂以及篇幅较长,术语或措辞反复出现的合同中使用。

二是附带解释即在合同中对于首次提到的术语或措辞。在相关条款中直接加以解释。此类解释适用文字较少解释,一般在解释的语句前加“即"。

三是括号解释。即在合同中对首次的术语或捞辞之后加设括号,在括号内对该术语或措辞进行解释。

特别应注意,对于关键词的解释应该在关键词一次出现时就进行,因为只有这样概念才明确,才便于继续阅读,也便于起草过程中以后每次使用该词时的内涵外延与之保持一致。

对于关键词的解释有个界限问题,即对法律术语的解释好不要与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相冲突,无论这种冲突是由于内涵外延的扩大还是缩小,都会让关键词的解释本身陷入法律冲突或合同条款间的冲突,反而影响合同的效力或给合同带来更多麻烦。

英美法系起草的合同,往往开头部份中一条是合同目的紧随其后的便是对合同中重要措辞进行解释。这种做法使合同能够紧密结合个案的实际情况确定各关键词的概念,从而保证了合同条款的严谨。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即使是某些已经有权威解释的术语、措辞,当处于具体的合同条款中时,其内涵、外延也有可能会发生变化。由于交易实际情况的不同,这此术语、措辞的内涵、外延有时也需要针对合同情况进行调整。

四讲:巧用强制性规范

取与舍让人为难,合同设计中法律强制性规范条款在取舍上同样让人为难。无论是取,还是舍,都不能过头。过头的舍是“割爱”,过头的取必然增加合同的篇幅和复杂程度。强制性法律规范无论当事人是否知悉,是否接受都必须执行。在设计合同条款时,没有必要照抄法律强制性条款。以《合同法》为例,不论是总则条款,还是分则条款,都有许多强制性法律条款,这些条款即使没有写入合同中去,一样具有合同约束力。

除非是起提醒戓强调作用,才有必要引用法律强制性条款。其实,有时隐去一些生硬的強制性法律规定,更有助于提髙成交率。

对于法律已明文规定由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者不禁止当事人自行约定的,应当在不与法律相冲突的前提下结合交易需要约定实用性的合同条款,以大限度地排解纠纷和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如果强制性法律规范中存在细节不明确情况时,应当在与法律规范规定没有冲突的情况下,充分行使意思自治权利,为双方约定更为明确、具体的权利义务。这方面《合同法》一样在法律让予合同当事人许多的自由约定权。因此,吃透强制性法律规范在设计合同中非常重要。

开讲律师

李应德。重庆向道律师事务所主任、书记、首席谈判专家,九龙坡区人大代表(专业代表)、首届十佳律师,万象城商圈联合工会副主席、谢街好党员,近百家企业、社团及政府机构的常年法律顾问。通晓法律、熟悉政策,政治敏锐、思维独到,勤于笔耕、能于法律谈判,既擅长建设工程争议、民事纠纷、商事合同的诉争庭辩,又擅长用法律的智慧养护企业的生命。是一名有德、有法的智者律师。(重庆万象城·华润广场B座16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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