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所有者的财产权是由版权所有者声明,转让或承诺使用他人创作的作品而产生的财产权。与版权所有者的个人权利的不可转让性不同,它是可转让的。根据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版权所有者依法享有以下财产权:
一,正确的模仿。也就是说,通过打印,复印,摩擦,录制,录像,提取,新版本等制作一份或多份作品的权利;
二,发行权。也就是说,有权通过销售或礼品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副本;
三,租赁权。也就是说,回应临时使用电影作品的权利和通过类似拍摄方法制作的软件作品,软件不是主要的租赁问题;
四,展示权。也就是说,展示艺术作品,作品原件或副本的力量;
五 .传播权。也就是说,无线或有线方法暴露工作的传输或传输,以及通过放大或传达符号,声音和图像的其他类似事物传输传输给公众的作品的能力;
七,发挥正确。也就是说,暴露出重现作品的能力并以多种方式揭露无线电作品;也就是说,通过投影仪和幻灯片投影仪等技术团队,重现艺术复制,拍摄,拍摄和类似拍摄方式所创造的作品的力量;
八,律师事务所信息网络的沟通权。也就是说,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工作,以便公众可以在个人选择的时间和地点获得写作的权力;
九,电影权。也就是说,以类似于拍摄的方式拍摄电影或将其固定在媒体上的能力;
十,重组权。也就是说,改变工作,创造新原创作品的力量;
十一。翻译权将作品从一种语言转换为另一种语言的能力;
十二,集会的权利。选择或可能将作品或作品集合编辑成新作品的能力;
十三获得报酬的权力。版权所有者声明作品,或许接受他人使用作品,并全部或部分转让版权,并可根据相关规则获得报酬权版权法或其他法律;版权所有者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