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借车的情况下,这是与所有者和雇主不一致的场景。这种情况造成了交通事故,高法院在两份司法解释和一份答复中明确了这一点。
一个是:《高人民法院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闯祸后由谁承当危害补偿职责问题的批复》规则:使用偷来的汽车是一场灾难,受害者的材料也丢失了。灾害负责人应当依法负责赔偿损失,被盗机动车的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个是:《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运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送因交通事端形成别人财产丢失,保存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当民事职责的批复》规则:通过分期付款购买汽车,卖方在购买者全额支付汽车之前就保存了汽车的所有权。买方将以自己的名义与其他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汽车进行运输。如果事件造成他人财产损失,卖方将不承担民事责任。
三是: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作交通事端致人危害承当职责的复函》认为,链条购买尚未转让,因为车辆已经交付,原车主无法分配汽车的经营权,也不能从中受益。汽车的运行,因此原始所有者不应对由机动车交通事故引起的危险负责。但是,连锁购买车辆不办理移交手续的,应当违反有关管理规定对规则进行调整。
重庆律师事务所根据以上内容,所有者和经营者的责任基本上由“经营分配”和“经营利益”两个规则确定,即分配办管理车辆并从经营中受益的33,360人。车辆(包括作为机动车危害赔偿对象的驾驶车辆的便利性和乐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