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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制律师事务所的内部产权在点数层面是清晰的,但在项目层面和合伙人创收层面比较模糊

2023-07-14

  公司制律师事务所的内部产权在点数层面是清晰的,但在项目层面和合伙人创收层面比较模糊。积分的概念,某种意义上类似于分红权。合伙人的Z终分配与公司的整体业绩有关。合伙人的分配比例由承担的业务数量、公共事务投入、业务能力、工作量等诸多因素决定。每个公司的法律体系对上述要素的权重可能不同,但总的原则是从总利润池中分配合伙人。这类似于公司股份分红的方法,只不过公司股份是以注册资本决定的,而律师事务所的分红权是以每年计算的积分决定的。
  分红权的开放决定了业务和客户可以开放,律所内部资源全部共享。不同合伙人的角色更像是公司各个部门的负责人或者员工。事务所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合伙人共同工作,负责相应的事务。公司律师事务所的组织模式更像是一台完整的机器,其组织模式可以称为“集成模式”。
  3.公司制的优势
  (1)内部一体运作
  与佣金制中合伙人独立经营业务不同,公司制采用一体经营。合伙人根据各自业务方向承接律所统一招聘的项目或案件。合伙人分工特征更加明显,有利于专业发展。在整合后的机制下,不同律师的市场拓展能力、业务承接能力、业务办理能力可以得到更好的兑现,不同合伙人的价值得到发挥,人尽其才。
  (2)强大的公共职能
  在佣金制律所,合伙人创收压力大,所以对公共事务的投入往往不足。在公司制条件下,对公共事务的投入也可以量化为分配的权重,这将促使合伙人增加对公共事务的投入。因为不同的合伙人在不同方面的能力不同,有善于承接业务的合伙人,有善于承接业务的合伙人,也有善于公共管理的合伙人。在公司制度下,这些擅长公共管理的合伙人有条件为事务所的公共职能建设发挥自己的Z大价值和才能。所以我们经常可以看到,公司律师事务所的产品研发、人力资源培训、市场推广等公共领域会相对突出。
  (3)合伙人隐性成本低。
  在公司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往往需要为其他合伙人的专业管理和业务能力买单,此外,宣传、研发、培训等费用也很高,合伙人的表观利润率往往低于佣金制律师事务所。但由于合伙人Z终分配的基本是净收入,合伙人不需要自己支付人力资源成本、办公场地成本、推广成本等。获得收入后,这样合伙人的隐性成本就比较低了。当然,在公司模式下,案件承办能力与合伙人收入并不直接挂钩,承办能力强的合伙人的吸引力会有一定影响。
  (4)良好的客户体验
  由于内部一体运作,合作伙伴可以形成共享客户的机制。面对需要法律服务的大规模客户,公司律师事务所可能会调动内部资源,满足客户不同的法律服务需求。当然,这种优势只有针对更大的客户才能体现出来。由于律师行业产业链较短,单个律师往往可以提供一定范围的法律服务,而这些服务对于中小客户来说可能已经足够了,因此对于中小客户来说,一体运营的价值并不明显。
  4、公司制度的缺陷
  (1)合伙人利益不够清晰。
  如前所述,佣金制律师事务所是“账单结算”、“委托人携带”,合伙人容易聚散,合伙人之间利益关系简单。而公司法事务所的利益分配往往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利益关系中需要考虑的因素更多。这种机制虽然可以促进合作和一体运作,但也更容易在利益分配上产生矛盾,从而影响合作伙伴的团结。
  (2)管理复杂
  公司制律师事务所的公共管理职能更加丰富,业务研发、业务支持、人力资源、业务承接等职能在一定程度上由事务所安排和承担,管理机制更加复杂。如果说佣金制的内部合作是“一事一议”,公司制的合作则是“统一分配,强制合作”。承办业务的合伙人与客户之间的人际关系较强,而承办业务的合伙人与客户之间的人际关系较弱。他们对客户的视角可能不同,所以事务所内部管理需要充分考虑系统对不同合伙人的激励约束机制。但不同的业务类型,不同的客户类型,必然带来不同的约束和激励,大大增加了管理的复杂性和难度。
  (3)不利于规模的快速扩张。
  公司法事务所的分红方式是积分制,合伙人根据积分的多少在利润池中获得相应比例的收益分配。新增合伙人必然会稀释原有合伙人的分配比例。这会导致原有合伙人对增加新合伙人更加谨慎,除非新合伙人能带来更高的利润率。随着外部市场的快速发展,对合伙的谨慎态度可能会影响事务所的快速扩张。从行业近几年的发展来看,佣金制律师事务所的规模扩张速度整体高于公司制律师事务所。
  (4)对案例型合伙人激励不足。
  公司律师事务所的分布与合伙人带来的业务收入没有很强的相关性,对于市场开拓能力较强的案例型合伙人相对较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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