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修基金的四个常识
——作者:蒋丽萍 律师
一、大修基金的概念
大修基金也叫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指属于业主所有的专项用于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住宅共用部位,电梯、天线、照明设施、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等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二、大修基金的缴纳
(一)交费方式
1、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2、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
(二)本市主城区范围内,大修基金的交存标准
1、有电梯的,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80元交存;
2、 无电梯的,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元交存。
三、使用大修基金的条件
(一)大修基金的使用范围
第1部分 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基金使用范围(房屋本体、公建配套);
第2部分 共用设备维修基金使用范围(垂直电梯、中央空调、锅炉、电气系统、消防设备、给排水、质量要求) 。
(二)使用大修基金的要件
使用维修资金,至少需要占业主总人数三分之二的业主和占建筑总面积三分之二的业主同意(简称双三分之二),才能使用。
(三)例外(10种情况)
电梯故障;消防设施故障;屋顶、墙体渗漏;配电设施故障;水泵损坏、进水管内的水管爆裂;雨污管道堵塞,外立面排污管断裂、脱落;各种扶手栏杆松动、损坏;外立面涂饰层与玻璃幕墙有脱落危险;安全监控设施出现故障;其他共有部分和设施出现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四)不得从大修基金中列支的
1、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2、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3、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4、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四、闲置大修基金的应用及违法使用的后果
(一)合法用途
可用于购买国债或者用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范围。
(二)后果
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管理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