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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道有法085丨离婚后居无定所的母女俩
向道有法085丨离婚后居无定所的母女俩

向道有法085丨离婚后居无定所的母女俩

  • 所属分类:向道讲坛(律师原创)
  • 发布日期:2019-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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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居无定所的母女俩


小红是一个家庭主妇,前夫因贩毒被判处死缓已入狱多年,有一女儿尚未小学毕业。小红没有工作,唯一的收入来源是享受国家的低保待遇,前夫入狱后,为了照顾女儿回到婆家,居住在前夫婚前房屋内。近期其唯一居住的房屋即将被拆迁,而前夫却委托他人领取拆迁款。面临即将和女儿居无定所,同时前夫不支付抚养费没有任何经济来源的窘境下,她来到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

针对小红的情况,我们初步设计了一套的诉讼方案,拟提起三个诉讼案件来争取其利益最大化,第一个案件是取得女儿的抚养权,要求前夫支付从入狱后到目前为止,由小红实际抚养女儿,由前夫应支付的抚养费;第二个案件是要求前夫一次性支付女儿至成年所有的抚养费;第三个案件争取房屋拆迁补偿款。小红是否有权享有该房屋的拆迁补偿款,是这套诉讼方案最大的难点。

首先,根据小红提供的线索,我们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到该房屋没有在其前夫名下,该房屋的性质属于公有住房,公有住房是指产权属于房管部门所有的直管公房或产权属于单位所有的自管公房,公房使用权基本上源于城市居民的私房拆迁和单位的分配。该房屋正是小红前夫私房拆迁后,分配给其前夫居住的。

了解到该房屋属于公有住房的情况后,我们立即到房屋管理局询问该房屋的情况,被告知该房屋属于房屋管理所自行管理,所有资料在房管所,是由房屋管理所与小红前夫签订的租赁合同,小红的前夫享有该公有住房的使用权。公房使用权与一般房屋的租赁使用权有区别,公房使用权几乎涵盖了传统意义上所有权的四项权能,公房使用权具有所有权的属性,具备独立的财产性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离婚双方均可承租。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离婚双方也均可承租。据向沙坪坝区房管所了解,小红前夫取得该房屋的承租权正是在婚姻期内,且小红也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小红也享有承租权,同时双方的离婚协议中并未对离婚财产有任何约定。

我们认为拆迁款系基于该公房被征收而取得,是对公房被征收后丧失承租权的补偿,小红享有该房屋承租权,进而对拆迁补偿款也享有权利。

经过调查、论证、分析我们完善了整套诉讼方案,并据此执行。面对这个破碎的家庭,一个无力的母亲,一个至死都无法出狱的父亲,一个对社会尚一无所知的女儿。看着小红说起女儿成绩非常好时自豪的表情,我们相信,我们帮助的是一个孩子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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