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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道有法088丨离婚后怎么追加子女抚养费
向道有法088丨离婚后怎么追加子女抚养费

向道有法088丨离婚后怎么追加子女抚养费

  • 所属分类:向道讲坛(律师原创)
  • 发布日期:2019-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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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怎么追加子女抚养费  

           ——整理人:罗晓平 律师

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有人问,我们是夫妻双方协议离婚的,双方也在离婚协议中会约定了子女由夫妻一方抚养,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抚养费,之后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那我们之后不可以再要求增加抚养费吗?对,此时离婚协议生效,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但是如婚生子女并未成年,并随着年龄的增长花费也逐年增长,那么此时抚养子女的一方是否可以要求增加抚养,此时诉讼的主体又是谁呢?要争取增加抚养费又需要哪些证据呢?

这是之前接触过的一个案例:原告詹某某系其母亲王某某与被告父亲詹某的婚生女,2012年8月22日,王某与詹某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生育原告詹某某,2016年7月1王某某与詹某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詹某每月支付生活费固定数额至原告独立生活时止,并在民政局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双方离婚后原告一直随母亲王某某在重庆主城区居住生活至今,因原告詹某某系药物过敏体质,经常治疗,故无论是从精神上还是物质上,都比抚养一般小孩压力大,且随年龄增长生活学习花费都在增加,加之物价飞涨原离婚协议约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相应生活水平,原告便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詹某每月增加支付抚养费。

对于该案法院认为,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本案中,原告詹某某的母亲王某某与被告詹某离婚时已对原告的抚养关系及抚养费承付方式进行了约定,现原告以物价上涨、实际需求增加为由起诉要求被告增加抚养费,符合前述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但关于支付的标准双方争议较大,最后法院结合当地生活水平、原告的实际需求以及原告之母与被告詹某的负担能力,酌情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将抚养费进行了部分增加。

对于此类诉讼提出以下几个注意点:

一、提起增加抚养费的诉讼主体是子女,而非父母

父母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的抚养费的具体数额,这个协议虽然是父母双方在离婚时签订的,且在父母办理离婚登记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通常是不应该变更的。但是,随着子女的成长,生活成本的增加,社会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等因素,双方当时约定的抚养费数额已经不能保障子女的正常需要,这种情况下,如果一成不变的固守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抚养费数额,可能会对子女的成长造成不良的影响,所以法律上赋予子女在一定情况下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权利。另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明确规定,子女在必要时可以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而子女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对象,通常是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因为,如果是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在离婚协议或者判决中通常不涉及支付抚养费的问题,一般不存在“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或者要求增加抚养费的问题。

二、子女可以起诉增加抚养费的具体情形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这些情形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进行确定的,其实简单来说只要子女有正当的理由,认为协议中原定的抚养费数额偏低的,均可提出增加抚养费的诉讼请求。

三、子女提起增加抚养费诉讼需准备的证据

1、关于子女与父母的抚养关系及抚养费数额方面的证据,主要包括:离婚协议书及离婚证等;

2、父母双方的经济收入状况证明,主要用于证明抚养子女的双方的经济状况,以确定双方的抚养能力,便于法庭了解掌握案件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被告应承担的抚养费金额(父母双方有固定收入的,应提供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如果没有固定收入,可以通过当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收入证明或者职业证明,以证明父母的经济能力);

3、子女的日常生活、学习支出、就医治疗等方面的证据,主要包括子女日常生活所需的生活费、子女就学产生的教育费的发票,子女就医产生的医疗费的发票等,用于证明子女在日常生活中所产生的实际支出,进而证明原定的抚养费数额不足以满足子女日常生活所需,故增加抚养费数额有其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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