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效的三种法律后果
——作者:蒋丽萍 律师
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无效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即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合同自始无效;实践中合同内容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内容的有效性。法律依据《合同法》第56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合同无效不影响解决争议条款的效力。合同中关于解决争议的条款不因合同无效、被撤销而失去效力。法律依据《合同法》第57条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认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面的条款的效力。”
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1、返还财产。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合同关系自始不存在,双方从对方获取的财产没有合法依据,应该让双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恢复到没有签订合同时的情况。不过此种情形适用于履行的情况,若双方没有开始履行合同则不适应返还财产这一原则。
单方返还财产的情况是一方当事人依据无效合同或者被撤销合同从对方获取财产,应将获得的财产返还;合同一方故意违法,无请求返还的权利,守法一方有权要求对方返还,守法方获取违法方的财产应上缴国家;双方返还财产的情况是合同无效、被撤销后,双方当事人都从对方获取了财产,即使双方或者一方履约时存在过错,双方也应将财产返还对方。
2、折价补偿。返还财产以恢复原状为原则,但有些情况如财产无法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此时应当按照所取得的价值进行折算,以金钱的方式对对方进行补偿。
3、赔偿损失。在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一般都会产生损害赔偿的责任。在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依《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双方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即适用过错的程度,即因合同的无效或者被撤销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主观上有故意或者过失的当事人都应当赔偿对方的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