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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道有法099丨离婚协议约定归一方所有的房产,会因离婚后对方债务被法院执行吗?
向道有法099丨离婚协议约定归一方所有的房产,会因离婚后对方债务被法院执行吗?

向道有法099丨离婚协议约定归一方所有的房产,会因离婚后对方债务被法院执行吗?

  • 所属分类:向道讲坛(律师原创)
  • 发布日期:2019-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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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归一方所有的房产,会因离婚后对方债务被法院执行吗? 

             ——作者:冯雅凋 律师

2005年,林某与钟某登记结婚,婚后购买位于重庆市的房屋一套,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2009年,林某与钟某签订《离婚协议》协议离婚,并约定登记在钟某名下的房产归林某所有。林某实际占有并使用该案涉房产多年但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现王某对钟某享有到期债权向法院申请执行该案涉房产。该房产会因离婚后钟某负债而被法院执行吗?

涉案房产系林某与钟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根据《婚姻法》相关法律规定,涉案房产系林某与钟某夫妻共同财产。我国《物权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法律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林某与钟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上述房屋产权均归林某所有,这是钟某对自己在涉案房屋产权中拥有份额的处分,该处分行为未经产权变更登记并不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也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涉案房屋产权未发生变更登记,钟某仍为涉案房屋的现产权人,其在涉案房屋产权份额尚未变动至林某名下,故在钟某对外尚存在未履行债务的情况下,王某作为钟某的债权人要求对钟某名下的财产予以司法查封并申请强制执行是具有法律依据的。

若林某依据《离婚协议书》对涉案房屋产权的约定以及林某实际占有并使用案涉房产多年,提起执行异议,要求法院解除对涉案房屋的司法查封并停止执行,法院能否支持呢?

笔者认为,王某对钟某享有债权,王某是基于对钟某的债权,申请对钟某名下的房产进行司法查封、拍卖。林某对涉案房屋享有物权,虽未变更登记,但《离婚协议》已于2009年登记备案,合法有效,且林某实际占有并使用涉案房屋。物权发生变动而未履行登记和公示程序的,不能对抗的是善意第三人主张的物权而非债权。且基于王某对钟某债权产生的时间、内容、性质以及根源等方面来看,林某对涉案房屋所享有的物权应当能够阻却对涉案房屋的执行,林某提起执行异议请求阻却对涉案房屋的执行理由是可以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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