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之一,是人类社会交往行动的普遍精神,也是人类共同生活的通则。随着社会诚信精神与社会诚信体系构建,国家连续出台一系列维护诚信打击失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正在形成,社会公众信用意识的提高,个人信用报告的社会影响力和认知度不断增强。个人的征信显得越来越重要,直接影响到个人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从贷款申请、信用卡及公务卡的办理到人员录用、干部提拨,个人信用状况均成为十分重要的参考。而日常中却常见非因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征信不良,这极大的损害了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笔者将从法律层面分析进行,并教大家如何维权。 一、常见的非因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征信不良的类型及成因被不良征信的实质是一种侵权行为,侵犯的是公民的名誉权。不良征信记录必然影响信用主体的社会评价,使名誉受到贬损。在审议民法总则草案时曾有代表建议,将信用权写进草案,因为社会各界对这个问题争议很大:一种意见认为信用权是名誉权的一部分,没必要单独分出来规范;另一种意见认为现代社会是个信用社会,所以信用权很重要,作为公民经济能力在社会上获得的相应信赖与评价所享有的保护和维护的具体人格权,应该单独列出来。 根据《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个人征信异议处理业务规程》(银征信中心〔2013〕97号文)规定:个人认为信用报告中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向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提出异议申请。 个人向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提出异议申请的,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供查验,同时填写《个人征信异议申请表》,并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备查。委托他人代理提出异议申请的,代理人应提供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供查验,同时填写《个人征信异议申请表》并留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备查。征信中心受理异议申请后,将联系提供此异议信息的商业银行进行核查,并于受理异议申请后的20日内回复异议申请人。(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一百二十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在多数案例法院认定损失时,多数判决赔偿损失的金额不会很高,或者不认为造成损失,普遍的判决金额在1万元左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自然人因名誉权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但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实践中,此类案件法院通常认为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相对封闭,只有本人或者政府相关部门、金融机构因法定事由才能对该系统内的记录进行查询,这些记录并未在不特定的人群中进行传播,不会造成社会评价降低。不认为造成严重后果,而不予支持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