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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治理19丨 企业集团的法律人格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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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分类:公司治理
  • 发布日期:2020-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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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的法律人格问题

                        ——作者:李应德



我们经常遇见企业集团、集团公司等,但我国《公司法》又没有规定企业集团、集团公司为公司形式,它们具不具备法律人格这个问题困扰了我很久?多少次想去弄清,由于紧迫不够,一次次放弃,最近的几个案子,必须要我正面回答这一个问题,前段时间我终于弄明白了。

企业集团是指由若干具有独立法地位的企业,为了共同的目的和谋求共同的经济利益而形成的经济组织。1987年,原国家体改委、经委《关于组建和发展企业集团的几点意见》(已失效),该意见对企业集团的法律性质倾向于独立法人。1998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规定,企业集团是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然而,该《规定》同时规定,企业集团不但要满足注册资本(5000万)、子公司数量(不少于5家)等要求,而且必须具备统一的企业集团章程,组建企业集团,应当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企业集团名义从事活动。可见,按该《规定》明确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但是对企业集团却是按照企业法人进行管理。

企业集团本质上是企业联合体,是由诸多关联企业借助股权关系或合同关系置于控制企业的统一管理,以取得协同的经济效益。企业集团不具有整体法律人格,根本就不是独立的法人。我们可以把企业集团分为两类,一类是经工商登记的企业集团,这类可以“集团公司"的名义从事活动;二类是未经工商登记的企业集团,这类不可以“集团公司"的名义从事活动。

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并没有规定企业集团这种公司形式。企业集团并非一个严格的法律术语,中外各国的公司法上很少使用企业集团这概念去立法,而是使用“母子公司"“控制企业"“从属企业”“关联企业等。国家之所以将集团公司进工商管理,其主要目的是为了防范企业集团通过不正当的关联交易或一致行动危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债权人利益以及逃避税收、操纵市场等。我认为:无论是办理了工商登记的企业集团(集团公司),还是未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集团,都没有独立的财产,没有独立的机构,并不具备独立法人人格,当然也就不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

(本文是李应德在向道论坛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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