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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道有法151丨浅谈中美贸易战中我国专利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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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分类:向道讲坛(律师原创)
  • 发布日期:2020-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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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美贸易战中我国专利权保护

        ——作者:皮戈   


我在代理专利权纠纷时,追问过“靠专利维权去赚钱是否可行”的问题,知道:专利必须对应实体,物或方法,如产品、装置、设备和程序等,仅有发明创造的思想或原理,是不能申请专利的;申请专利的目的是为了得到专利主管部门审核并授予的专有实施权,即专利权;专利权应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以专利证书载明的权利要求书为解释标准。
我在《中美知识产权保护比较》一文中,认为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是对美、加(不是加拿大,是美国的加利福尼亚州)的“中和”。今天,我又查到了吴汉升教授的观点,他认为“专利权保护范围”存在中、美、德(德国,不是美国的德克萨斯州)三种确认原则。一是美国原则,也叫周边限定原则,明确权利要求书就是专利权保护的范围,应当根据权利要求书的文字,严格、忠实地进行解释;二是德国原则,也叫中心限定原则,解释权利要求时不必拘泥于权利要求书的文字记载,而应以权利要求书为中心,全面考虑发明的目的、性质以及说明书和图纸,将中心四周一定范围内的技术也包括在专利保护的范围之内;三是中国原则,也叫折中原则,就是将以上两种原则折中调和,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根据权利要求书的内容确定,说明书和附图可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在美、德两个极端上的“折中”,既考虑到专利人的利益,也照顾了第三人的利益,客服了美、德原则的不足。
想到与“精英”的看法一致,并没有让我有“英雄所见略同”的兴奋,因为我已分明地感知,在经历了中美贸易战的压力测试之后,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已经逐渐成熟起来,不再是简单的“拿来”,而是要内化成自己的体系。
昨天,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签署,首当其冲的就是知识产权保护,于是,我又着手查询。一查才知道,Z近一年多,也就是贸易战之后,我国的知识产权的行政管理体系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我们一直说的“国家专利局”官网没有了,只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直属管理的副部级“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上,在“下属单位”栏目里面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的简介,地位和性质还不确定,业务范围也还在整合过程中。而与它并列的“商标局”,已经在2020年1月3日更新的“商标局简介”中定性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属事业单位;过去由它主管的社会团体“中华全国代理人协会”已经归国家知识产权局管理了,而专利事务的日常办理基本上都交由中介机构来完成。
另外,这两年,法院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组织机构和审判方式上都作了重大调整,提出了“用创新保护创新”的理念,特别是提高了对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赔偿额度。这些调整,不只是为了迎合美国的诉求,更重要的是保护了我国的“创新者”,对形成的“小企业抓创新,大企业抓量产”的知识产权转化格局很有利。
(皮戈于202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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