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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道有法162丨双重股权结构的优缺点及合法性问题
向道有法162丨双重股权结构的优缺点及合法性问题

向道有法162丨双重股权结构的优缺点及合法性问题

  • 所属分类:向道讲坛(律师原创)
  • 发布日期:2020-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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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股权结构的优缺点及合法性问题

                       ——作者:李鑫 律师



我们常常看到一些大的互联网或者高科技公司,创始人所持有的股份不是最多却享有最大的决策权、最多的表决权,比如京东和小米,这就让大家感到很疑惑,其实这是因为这些公司采用了不同的股权结构——双重股权结构。


一、双重股权结构诞生的必然性


有点子、有技术但是没有资金,想要资金又不想丢掉控制权,如何在大量外部融资的进入的情况下,创始人或者原始股东依旧牢牢抓住公司的控制权,这是困扰很多创业者的难题,双重股权架构因此应运而生。双重股权架构通过AB类股拥有的不同比例的表决权,使得创始团队技能在资本市场获得融资,又不必担心股权稀释导致的控制权旁落的风险。


二、双重股权结构的股权形式


双层股权结构的核心内容是,把公司股票区分为具有不同表决权的A类股和B类股并有不同的股东持有。A类股与B类股的基本权利一致,最大的区别有以下几点:

(一)持有主体不同

A类股主要由投资人与公众股东持有,B类股主要由创始人及管理层持有。

(二)投票权不同

双层股权结构的的公司设定不同的投票权,通常每股A类股设定为1个投票权,但每股B类股可以设定为多个投票权。

(三)转换权不同

A类股无法转换为B类股,B类股一经转让即自动转换成为A类股。



      三、双层股权结构具的优缺点


通过以上论述,可以发现,双层股权结构具有保证控制权、防止被收购等优点,同时也能看出其存可能与公司法相违背的、容易造成公司过分依赖某个人或者某部分人,从而影响公司发展的问题。


(一)双层股权结构模式的优点:

1.双层股权结构可以保证创始人及管理团队对公司的绝对控制权,可以让创始人及其团队贯彻创业理念。

2.双层股权结构可以保证创始人及管理团队的决策不会受到其他普通股东的干扰,比如一些风投公司,盲目的短线投资者,意图恶意收购者。

3.双层股权结构可以保证公司成为上市公司后,依然保持非上市公司的优点。

4.双层股权结构可以防止他人恶意收购。


(二)双层股权结构模式的主要缺点

1.双层股权结构会与传统的公司治理原则存在冲突。公司治理原则最基本的就是一股一票设置,它的设计初衷在于:不满意创始人及管理层的决策,股东可以投票否决。但是,双层股权结构的出现打破了这一模式,并引起了诸多法律上的问题,尤其是上市公司,使得内部股东的控制权越大,越有可能采用牺牲外部股东利益的公司战略。

2.双层股权结构会使公司过于依赖某个人或某小部分,如在京东和小米,军哥和东哥几乎拥有绝对的话语权。


      四、双层股权结构模式的合法性


现行《公司法》第126条及第131条对双重股权结构是予以认可的,而且在1993年《公司法》第135条中就为设置双重股权架构的制度保留了空间。

现行《公司法》第126条规定: “股份的发行, 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 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 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131条则规定: “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份, 另行作出规定。”


笔者认为,对于前述条文,从文义解释来看,其仅要求同次发行的同种类的股份权利相同, 从另一面看, 不同种类的股份可以享有不同的权利,这并不违反股份平等原则, 因为股份平等只是指某种股份类别内部的股份平等, 而非指不同类别股份之间的平等。


《公司法》本身对设定类别股保持开放态度,只是这种开放是有限度的,那就是其设置必须由国务院规定。尽管《公司法》仅将设置类别股的权力授权给国务院, 但这种限制也仅限制股份发行阶段, 其并未禁止股份发行后, 股东内部对权利义务作出自由安排。


因此我国《公司法》中规定的“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应当理解为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不适用于不同种类的股票。因此,双层股权结构与现行法律不存在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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