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的“生死法定”
——向道律师:孙若岚
《民法典》第十五条规定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该条规定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对自然人出生时间的规定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首先以出生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在没有出生证明的情况下,以户籍登记或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除出生证明和户籍登记以外,有其他证据可以推翻出生证明和户籍记载的出生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确定为出生时间。 民法典为什么对出生时间规定的如此明确呢?出生时间对我们有何重要意义? 民法典将年龄划分为三个阶段: 一是未满八周岁定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单独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不承担民事责任,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二是已满八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后可自始有效。 三是已满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亦由其自行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此外刑法中也对年龄划分为三个阶段: 一是不满十四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二是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刑法规定的八类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八类罪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 三是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二、对自然人死亡时间的规定 自然人的死亡时间首先以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在没有死亡证明的情况,以户籍登记或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除死亡证明和户籍登记的以外,如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死亡证明和户籍记载的死亡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死亡时间为确定的死亡时间。根据民法典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该其他证据可以是法院的判决。 民法典对自然人死亡时间的规定,对我们又有何重要意义呢? 民法典第六编关于继承的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而死亡时间的确定不仅决定继承的开始,并且决定由谁继承。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 1.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2.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 因此民法典中对出生及死亡时间的确定,不仅影响自然人民事行为的效力,享有的权益,甚至决定自然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及刑事责任,应予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