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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法律适用
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一)依法处理:处理民事法律纠纷,应当首先依照民事法律规范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法律没有规定:人民法院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商业惯例或民间习惯裁判民事纠纷。 (三)适用习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一条 优先适用特别法
第十一条 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一)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是世界各国普遍确立的司法适用的一项基本原则。 (二)《立法法》规定: 《立法法》第83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的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如: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侵害消费者权益赔偿的规定。
第十二条 效力范围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一)在中国的领域内适用中国的法律,这是我国司法适用的一般原则。 (二)适用外国法律、国际法是例外: 适用外国法律、国际法的前提是我国法律有规定或我国已经加入相应的国际条约。 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