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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应德领读《民法典》丨第20~22条
李应德领读《民法典》丨第20~2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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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分类:向道讲坛(律师原创)
  • 发布日期:2020-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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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一)年龄:0-8周岁。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

(三)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第二十一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一)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三)经民事诉讼特别程序,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

(四)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行为。



第二十二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第二十二条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二)经民事诉讼特别程序,认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五)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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