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 第六十五条 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一)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二)“善意”是指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不知情; (三)信赖利益损害赔偿是将信赖人已消耗掉的财产成本机会重新恢复,使其因信赖而改变的财产状态再重新恢复过来,重新拥有财产利益和机会利益。
第六十六条 公示登记信息
第六十六条 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公示法人登记的有关信息。 (二)及时公开:公示信息的及时,对于社会大众评判公司情况,并依法进行相关民事或其他活动,具有重要的作用。
第六十七条 法人合并、分立后权利义务的享有和承担
第六十七条 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1.新设合并; 2.吸收合并; 3.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二)法人分立: 1.新设分立; 2.派生分立; 3.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