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一)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二)法人对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行使追偿权。 1.法人承担了民事责任; 2.法律或者章程中有明确规定。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六十三条 法人的住所
第六十三条 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 (二)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指法人管理机构所在地或者主要业务活动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