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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应德领读《民法典》丨第61~63条
李应德领读《民法典》丨第61~6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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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分类:向道讲坛(律师原创)
  • 发布日期:2020-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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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的定义及行为的法律后果

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一)法定代表人是人,不是法人,是代表法人的人。
         1.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2.法定代表人不是法人的代理人,而是代表人。代表职权来自法律的明确授权,故不另需法人的授权委托书。
      (二)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是法人的职务行为,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
      (三)有其他规定有例外的,按法律规定。
         1.法定代表人作为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其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20条)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64条)
      (四)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对外发生效力。



第六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职务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

第六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一)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二)法人对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行使追偿权。

       1.法人承担了民事责任;

       2.法律或者章程中有明确规定。





第六十三条 法人的住所

第六十三条 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

(一)法人住所、法人登记住所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二)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指法人管理机构所在地或者主要业务活动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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