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二)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一百条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一)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二)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零一条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第一百零一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一)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 (二)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三)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