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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定代表人

  • 所属分类:公司治理
  • 发布日期:2021-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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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讲

公司法定代表人
公司治理


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和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权代表公司从事民事活动的特定自然人。

一、法定代表人“三性”
      (一)法定性
《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变更登记。”此法条明确了法定代表人的人选确认及变更必须依法进行登记备案手续。
(二)唯yi性
《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只能在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中选择其一担任法定代表人,该选择结果客体为单一的自然人。我国法定代表人制度采用单一制代表人形式,具有唯yi性的特点。
(三)职权性
公司法定代表制度具有“职权性”的特点,即某自然人担任某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后,有权直接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对内而言,是法人内设不同机构,分工时在机构中应具备的职权。对外而言,则是该自然人作为法定代表人而具备的代表权。

二、法定代表人的产生
      法定代表人的产生问题实质上就是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公司经理如何任免的问题。
      (一)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来说,根据《公司法》第44条规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这就给了设计章程的空间。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公司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也可以规定“公司董事长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还可以规定“公司董事长由出资zui多的股东指定等”。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来说,根据《公司法》第109条规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二)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的情况仅限于股东人数少或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第31条规定,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是股东会的职权,《公司法》第50条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此时法定代表人具体人选的任免实质上是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
      (三)法定代表人由经理担任
      设董事会的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的经理,根据《公司法》第49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此时法定代表人具体人选的任免实质上是由董事会决定的。
      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可以兼任经理,若执行董事兼任经理,此时法定代表人具体人选的任免同执行董事,仍是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当执行董事并未兼任经理的,而经理一职又没有董事会来决定,此时法定代表人具体人选的任免方式一般而言由股东会决定或公司章程规定。

三、法定代表人的实务问题
(一)法定代表人突然丧失任职资格
实务中会发生法定代表人因突发原因导致丧失任职资格,比如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死亡、犯罪,在新法定代表人产生前,法定代表人职权该由谁行使的问题。为了保证公司的正常有序经营运转,可以在章程中预先规定如遇法定代表人丧失任职资格等不能继续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情形时,可以由其他有担任法定代表人资格的人选接任。若章程没有上述规定,可能通过法定代表人的任免办法重新选定人选担任法定代表人。
无论章程中是否有预先规定,公司都应及时作出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决议或者决定 ,并在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必要时应提供变更原因的证明材料。
(二)法定代表人挂名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只能由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担任,此为强制性规定,此三种人选之外的任何人担任法定代表人,都是不合法的行为。对于法定代表人而言,法律对该身份设立了相关的法律责任,其目的是为了促使法定代表人尽自身zui大努力维护公司正常经营,避免出现经营问题。如果出现挂名法定代表人,一方面,挂名法定代表人无法直接参与管理,不熟悉公司情况,无法高效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同时,可能基于个人利益的考虑,滥用法定代表人身份,甚至转嫁法律责任于公司,增加公司经营风险;另一方面,公司对外产生债务或被诉讼,挂名法定代表人将会因为身份而被牵连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样显然与法定代表人的权利和义务完全不对等,对此极不公平。因此,挂名法定代表人,本身就是不合法,又存在双方法律风险,公司应遵守法律规定,选任合适合格的人作为法定代表人。
(三)原法定代表人提出辞去职务而受到阻碍
在公司实务中,诸如公司名存实亡、无法召开股东会、董事会怠于行使职责等原因,此时,法定代表人基于保护自身的原因,规避将来可能会被牵连的风险,试图辞去法定代表人职务,尤其是挂名法定代表人,心情更是迫切。目前,法律途径和解决办法很有限,但是可以采取如下措施加以防范:
1、公司已经作出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决议,但不配合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这种情况一般是公司作出此有效决议时,还能勉强运营,但是到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时,公司处于公章无法有效使用,甚至人去楼空的状态。此时,原任职法定代表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协助办理自身辞去法定代表人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公司无法作出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决议
这种情况,基本就是公司内部矛盾激烈,或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无法正常召开,导致股东会或董事会不能作出有效决议,进而缺乏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决议的必要文件。由于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是属于公司自治内容,应当由公司自治决定,不宜司法强制判决,由此,可以通过以下方式避免可能出现的风险:
(1)收回个人印章等身份物件,并通过挂号信或快递的形式发函告知公司及主要股东,书面提出要求辞去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并要求公司及时召开股东会或董事会会议,决议免去自身法定代表人职务,限期变更任职法定代表人的人员。同时保留公司及主要股东签收函告的证据,比如挂号信回执、快递存单。
(2)通过挂号信或快递的形式发函告知公司登记机关、税务相关等相关部门,本人已要求辞去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是因公司原因造成无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避免公司其他人员冒充本人签名、办理年检、报税等手续。
(3)于公司注册地、实际经营地或全国有影响力的报纸上发表公开声明,表明自身已经要求辞去法定代表人职务,是因公司原因造成无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告知公众将来公司任何经营活动,自己将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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