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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广告应该有赏丨李应德品读民法典12
悬赏广告应该有赏丨李应德品读民法典12

悬赏广告应该有赏丨李应德品读民法典12

  • 所属分类:学习《民法典》
  • 发布日期:2021-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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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悬赏广告应该有赏

悬赏广告是指广告人以公开广告的形式允诺对完成指定行为给付一定报酬,行为人完成该种行为后,有权获得该报酬,悬赏广告随处可见,方式多样,如报刊登载、街头张贴、广播电视传播等;适用面广,常见的如寻觅遗失物、寻找走失人口、征信作品、查禁伪劣假冒商品、访求车辆目击者等等。

一、悬赏广告的构成要件

(一)须有悬赏人

悬赏人是做出悬赏广告意思表示的行为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还可以是其他民事主体。特别注意,悬赏人必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二)悬赏广告是有赏行为,即约定有报酬,对于完成悬赏行为的人,按照广告确定的数额给付酬金。

(三)悬赏广告是向不特定的任何人发出的,当悬赏行为完成之后,行为人就已经确定。

(四)悬赏广告的悬赏行为是合法行为。

二、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

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历来有“契约行为说”与“单方行为说”两种截然对立的学说与立法例。当今世界,英美法系国家大多数认为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为契约。大陆法系国家大多数则认为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为单方法律行为。

(一)契约行为说

契约行为说认为,悬赏广告不是独立之法律行为,而是对不特定人之要约。因此,必须与完成指定行为人之承诺相结合,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即首先要知道契约的意义,契约为法律行为的一种,因当事人互相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此种互相意思表示一致的两个意思表示,其在前者称为要约,其在后者称为承诺。

(二)单独行为说

所谓单独行为,是指行为人单方面表达赋予他人某种权利、自己承受相应义务意思表示。单独行为说认为,悬赏广告系由广告人一方之意思表示负担债务,以一定行为之完成为其生效要件。换言之,一定行为之完成,并非系对广告行为承诺,只须债务发生,即广告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发生法律效力。

三、《民法典》采用悬赏广告契约行为说的法律性质

《民法典》吸收《zui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是悬赏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情形的除外。”《民法典》第499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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