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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与保密义务丨李应德品读民法典13
缔约过失责任与保密义务丨李应德品读民法典13

缔约过失责任与保密义务丨李应德品读民法典13

  • 所属分类:学习《民法典》
  • 发布日期:2021-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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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缔约过失责任与保密义务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当事人因自己的过失致使合同不能成立,对相信该合同为成立的相对人,为基于此项信赖而生的损害应负的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基于保护交易安全,规范人们在缔约过程中恪守良性交易行为准则,禁止商业欺诈,促进公平交往。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它发生在缔约过程中,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以补偿缔约相对人损害后果为特征。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要表现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恶意磋商实际上已经超出了缔约过程的范围,是恶意借订立合同之机而加害于相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民法典》对此种同样归于缔约过失责任,对此造成的损害应当予以赔偿。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故意隐瞒构成缔约过失,如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合同无效的原因存在而不告知对方,使对方产生信赖而造成损失。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只要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具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过失,使对方相信合同已经成立,因而造成损失的,都构成缔约过失责任。如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批准或者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成立后,有义务办理申请批准或者申请登记等手续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办理申请或者未申请登记,就是属于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二、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区别

(一)发生的时间不同。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阶段,而违约责任则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

(二)性质不同。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的损害赔偿责任,其目的是解决没有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因一方的过错而造成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的问题。而违约责任则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如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和数额等。

(三)赔偿范围不同。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损失,以求恢复到先前的状态。而违约责任则赔偿当事人的期待利益损失,目的在于到犹如同全部履行的状态,在具体形式上,缔约过失责任表现为单一的损害赔偿责任,而违约责任则表现为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和实际履行等。

(四)损害赔偿的限度不同。基于违约责任而产生的损失赔偿原则上不超过违反合同的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所可能造成的损失;在缔约过失责任中则不存在这样的限制性规定。

三、缔约当事人承担保密义务

(一)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凡是知道对方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都负有保密义务,禁止向他人泄露,也禁止自己不正当地使用。这是因为商业秘密和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对当事人具有重要的财产价值,一旦失密将会造成重大损失。基于缔约的需要,当事人开诚布公进行谈判、缔约,一旦掌握了对方的上述秘密,就负有保密义务。

(二)知悉对方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的当事人,如果违反保密义务,向他人泄露该秘密,或者自己不正当使用该商业秘密或信息,凡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种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应当根据缔约或者合同发展的不同阶段确认。如果发生缔约过程中,为缔约过失责任;如果发生在合同无效阶段,构成合同无效责任;如果发生在合同履行阶段,构成违约后,则构成后契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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