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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效力丨李应德品读民法典14
合同的效力丨李应德品读民法典14

合同的效力丨李应德品读民法典14

  • 所属分类:学习《民法典》
  • 发布日期:2021-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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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效力是合同对当事人的法律强制力。合同一经法律承认,当事人就必须履行。

一、合同生效时间

合同的生效时间,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法律约束力,即通常所说的法律效力。合同生效时间,是合同在什么样的时间发生法律约束力。

(一)同时成立之原则

同时成立之原则是合同生效时间的基本规则,即合同成立与其效力同时发生。合同生效的一般时间界限,是合同依法成立。这里的“依法”为承诺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在这种情况下,合同的成立与其效力同时发生。

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生效时间发生法律效力。例如,当事人约定合同经过公证后生效,则在公证后合同生效。

(二)法律规定的合同生效时间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生效的合同,在办理了相关的手续时生效。如果没有办理批准手续,该合同不生效,但不是合同无效,仍然可以通过补办手续而使其生效。由此可以看出:应办理相关手续而未办理时,合同并非无效,而是未生效;尽管合同不生效,但是这些条款仍然不受影响,负有履行报批手续义务的一方仍然应当负担履行报批手续的义务,继续报批;负有履行报批义务的当事人拒不履行该义务,使该合同无法生效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对方当事人因此造成损失,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也须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与合同生效须批准是相同的。

二、无权代理人订立合同发生追认效力

(一)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未被被代理人追认,该合同就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二)对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尽管被代理人没有明确表示追认,但是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该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对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行为予以受领的,就以被代理人的实际行为,表明他已经接受了该合同订立的事实,并且承认其效力,因而视为被代理人对该合同予以追认,无权代理人订立的该合同,被代理人应当承受法律上的后果,负担应当履行的义务,享有应当享有的权利。对此,被代理人不得再主张该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善意相对人也不得对该合同行使撤销权。

三、超越权限或超越经营范围的订立合同

(一)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效力

对法人的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在订立合同时超越权限,对于这种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主要的标准是相对人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如果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超越权限,这个相对人就是非善意的,订立的这个合同就不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就可以此对抗非善意的相对人,主张合同无效或者不生效。如果相对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订立合同超越权限,且无过失,即相对人为善意的,则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发生法律效力,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超越权限而对抗善意相对人,不得主张该合同无效。

(二)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总则编第六章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问题规定,以及本编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来确定。如果具有无效的事由,则应当确定合同无效,如果属于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则依照撤销权人的意志确定撤销还是不撤销,如果是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则依照具体规则处理。如果不存在这些方面的法定事由,这个合同就是有效的,不能仅仅以订立合同超越了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经营范围而确认合同无效。

四、合同免责条款

合同免责条款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预先达成一项协议,免除将来可能发生损害的赔偿责任的合同条款。

(一)合同免责条款的特点

1、免责条款具有约定 

2、免责条款须以明示方式作出并规定在合同中;

3、免责条款具有免责性,对当事人具有相当的约束力。

(二)合同免责无效条款

1、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五、其他

(一)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二)《民法典》合同编对合同的效力没有规定的,适用《民法典》第yi编第六章的规定。


附:《民法典》

第143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144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145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146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502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503条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第504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第505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yi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确认合同无效。

第506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507条 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508条 本编对合同效力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第yi编第六章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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