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业名义,虚假贷款”氛围下的待遇
在2014年第16版《公民司法·案例》中,揭示的概念是,虚假贷款联系中的房屋商业合同的签署和登记处的登记是非典型保证;也就是说,利益相关方建议进行房屋的商业联系,另一方则认为是虚假的。在贷款连接的情况下,证据双方都存在缺陷,双方提供的证据必须合并,以探讨合同当事人的真实含义,并确定合法关系的性质。在建立虚假贷款关系的前提下,商品房商业合同的签订和登记登记处理足以构成非典型担保。
但民政债务部门解决了第24条:当事人将商业合同签订为私人贷款合同的抵押品。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无法支付贷款。如果贷方要求执行商业合同,公民法院必须跟随民事。联系虚假贷款法并将索赔改为释明部分。如果当事人拒绝改变,民事法庭的裁决驳回了索赔。
重庆法律顾问应该指出的是,第24条只是表明法院不支持执行商业合同的请求,但保证的性质并未被否定(具体为:非典型保证)。这一点与前一种情况《公民司法》相同。裁判的概念很常见。即使在第24条第2款中,贷方也有权要求拍卖的商业合同支付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