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缺席判决?
缺席判决是指在开庭审理时,只有一方当事人参加陈述和辩论,人民法院才会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后,依法对争议案件作出判决。
一般情况下,为了避免诉讼的不利后果,当事人会在庭审当天出庭进行辩论,这也是上面提到的,以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辩论权、举证质证权等权利。
但是,由于私法的性质,当事人享有权利处分权,实践中往往存在一些阻碍当事人出庭的因素,当事人无法出庭是必然的。
有哪些情况可以作出缺席判决?
1.原告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2.经传唤,被告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经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4.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5.贷款案件中,债权人提起诉讼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将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满后债务人仍不应诉,借款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可以缺席判决。在审理过程中,如果债务人逃跑,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可以缺席判决。 对于缺席判决,人民法院也应当按照法定方式和程序向缺席的当事人宣布和送达判决书,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上诉权利。
虽然从客观上来说,无法出庭是必然的,但在每一次选择的开始,我们都有必要了解每一次行为的影响,对自己的承受力做出一个大致的判断。比如不出庭会有什么影响?
被告收到法院传票不出庭的民事纠纷会有什么后果?
对于法院传票,如果找不到被传唤人,法院可以公告送达,过了一定时间就视为收到。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此时法院可以按期开庭或者继续开庭,可以依法缺席判决。当然,我们还是会对出庭的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双方的辩论、已经提交的证据等诉讼材料进行审查。
但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被告认为不出庭可能只是缺席判决的结果,须出庭的被告可能面临传唤的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