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打赏女主播,看民法典怎么说?
——向道律师:李 念
随着网络的普及化、低龄化、商业化,未成年人在网络里进行巨额消费的新闻屡见报端。直播行业的兴起,未成年人打赏主播更是频频出现。未成年人自身约束力弱,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当出现其花巨额款项打赏主播时,未成年人父母、直播平台则各执一词,互相推脱责任。直播平台认为是家长看管不到位,家长认为是直播平台打赏机制存在缺陷。
在2020年新冠肺炎全国人民居家隔离期间,大家只能在网上办公、学习、游戏、娱乐,而未成年人也只能居家上网。2020年5月19日,Z高法出台《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文结合Z高院的意见以及民法典的内容,对未成年充值打赏行为作如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由此我们得出如下结论:
(一)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充值打赏主播的行为,如果父母不予追认,则其行为一概无效。
(二)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充值打赏的行为效力待定,其可以自主决定打赏一定金额,但如果超出了与其年龄、心智不相符合的界限,则法定代理人可以决定是否同意或追认。
(一)用户在直播平台充值属于买卖合同关系
直播平台用户打赏主播的标的物是平台的虚拟礼物,用户通过手机等工具在直播平台上充值虚拟货币兑换虚拟礼物,再打赏给主播。这些虚拟货币是平台用户购买获得,也就是平台用户支付价款后,直播平台交付虚拟代币,这种法律关系具有买卖合同的典型特征。
(二)用户打赏主播属于赠与合同关系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是典型的单务与无偿合同,赠与人负有给予财产的义务,而受赠人对所受赠与无需支付对价。平台用户自主决定是否打赏、对哪位主播进行打赏、打赏多少礼物。例如同样看一场直播,有些用户巨额打赏,也有些用户从不打赏。
(一)起诉案由
因起诉主体的不同,存在合同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等多种案由。如果由家长作为原告,案件就是确认合同效力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如果由孩子作为原告,则因为主张是由孩子充值购买并对主播进行打赏,则案由为买卖合同。
(二)被诉主体
用户在直播平台充值的行为是买卖合同关系,用户打赏主播的行为是赠与合同关系,家长可以对上述两种合同关系都不予追认。因提起诉讼要求有明确的被告,相较于主播平台的经营者可以通过《平台用户协议》等渠道确定,主播的真实身份信息就难以获得。实践中所有被告都是直播平台的经营者。
(三)举证困难
由未成年人充值打赏的举证责任在于原告,大多数未成年人充值游戏、打赏主播使用的都是父母手机和账号,考虑到未成年人充值打赏的行为一般发生在家里,而家里一般不会安装监控设备,无法拿出证明是由未成年人充值打赏的直接证据,导致败诉。
(四)家长应当承担监护责任
家长不仅在生活学习上负有对未成年人进行照看、教育的法定义务,同时在未成年人对外进行网络消费等社会活动中,也负有管理、监督的法定义务。家长不能妥善保管自己的手机及账户信息,也不能在孩子玩手机时予以管教,是未能履行监护责任的体现,应当对未成年人网在直播平台充值并打赏的民事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个责任比例由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