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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应德领读《民法典》丨第73~75条
李应德领读《民法典》丨第73~7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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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分类:向道讲坛(律师原创)
  • 发布日期:2020-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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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三条 法人破产

第七十三条 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

      (一)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依法进行破产清算。

      (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






第七十四条 法人分支机构及其责任承担

第七十四条 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一)法人分支机构:

       1.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二)责任承担:
       1.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
       2.也可以先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七十五条 法人设立行为的法律后果

第七十五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一)法人设立行为的法律后果:法人设立是法人成立的前提,是创设法人的一系列行为的总称。法人成立是法人设立的结果,法人成立意味着法人设立的完成。但是,法人的设立并不必然导致法人成立。当设立无效时,法人就不能成立。

      (二)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三)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四)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设立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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