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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应德领读《民法典》丨第146~148条
李应德领读《民法典》丨第146~148条

李应德领读《民法典》丨第146~148条

  • 所属分类:向道讲坛(律师原创)
  • 发布日期:2020-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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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六条 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一)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一百四十八条 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一)欺诈:以使人发生错误认识为目的的故意行为。
      (二)当事人由于他人的故意的错误陈述,发生认识上的错误而为意思表示,即构成因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
      (三)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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