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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应德领读《民法典》丨第155~157条
李应德领读《民法典》丨第155~157条

李应德领读《民法典》丨第155~157条

  • 所属分类:向道讲坛(律师原创)
  • 发布日期:202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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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



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一)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二)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三)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

      (四)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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