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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应德领读《民法典》丨第179~181条
李应德领读《民法典》丨第179~181条

李应德领读《民法典》丨第179~181条

  • 所属分类:向道讲坛(律师原创)
  • 发布日期:202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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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
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一)主要方式:①停止侵害;②排除妨碍;③消除危险;④返还财产;⑤恢复原状;⑥修理、重作、更换;⑦继续履行;⑧赔偿损失;⑨支付违约金;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⑾赔礼道歉。
(二)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三)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一百八十条 不可抗力



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一)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二)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八十一条 正当防卫

第一百八十一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一)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二)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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