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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谈《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
律师谈《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

律师谈《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

  • 所属分类:向道讲坛(律师原创)
  • 发布日期:2020-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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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9年11月29日经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为普及新《条例》的知识,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及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结合物业、业主普遍反映的几点问题,进行分析解答,供大家参考。

一、住宅小区开民宿,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告知物业
《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自然资源部门批准或者房地产权证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条例》还特别明确,利用小区住宅开展民宿等住宿服务的,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并具备消防、安全、卫生等必要的条件。
二、装修保证金,应当存入共有资金账户进行管理
《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对物业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当将装饰装修的时间、范围、方式等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物业使用人约定装饰装修保证金的,装饰装修保证金应当存入共有资金账户进行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三、车位租售,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设单位依法出售车位(库),应当进行公告,不得出售给业主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属住宅配套车位(库)的,每户业主只能购买一个车位(库),公告之日起满六个月有多余车位(库)的,可以向其他业主出售,每户业主总计购买住宅配套车位(库)不得超过二个;属非住宅配套车位(库)的,每户业主购买的车位(库)数量的比例,不得超过持有房屋面积占总非住宅建筑物面积的比例。经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仲裁裁决确认将建设单位的车位(库)权属登记给业主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其车位(库)的出售、租赁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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