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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应德领读《民法典》丨第158~160条
李应德领读《民法典》丨第158~16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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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分类:向道讲坛(律师原创)
  • 发布日期:202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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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八条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一)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

      (二)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三)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一百五十九条 条件成就和不成就的拟制



第一百五十九条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

      (二)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一百六十条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六十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一)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

      (二)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三)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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