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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道有法137丨被害人代理律师是否有阅卷的权利
向道有法137丨被害人代理律师是否有阅卷的权利

向道有法137丨被害人代理律师是否有阅卷的权利

  • 所属分类:向道讲坛(律师原创)
  • 发布日期:2020-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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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代理律师是否有阅卷的权利
——作者:周武 律师


在司法实践中,律师接受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委托,担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在阅卷时,常常有一些法院承办法官说律师没有阅卷权。首先我们看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一、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
律师代理刑事附带民事程序,其在案件进入法院的审理阶段后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四章《辩护与代理》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具体享有哪些阅卷的权利。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第四十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第四十六条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四十七条 委托诉讼代理人,参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那么,什么是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应该是法院收到的检察机关依法律规定移送过来的全部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包括诉讼程序卷、证据卷,这些材料只要是与案件中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有关,甚至对于被告人是否有无罪、罪轻、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的材料,也都是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应该就要给诉讼代理律师查阅、复制、摘抄了。
有一定参照规定,但是缺乏必要的、明确的语言表述来确定代理人的阅卷权。比如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表述就比较宽泛,第47条规定是参照33条,该条是委托律师的权利,而不是阅卷的权利。
二、《律师法》对诉讼代理律师阅卷权的规定要明确一些
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修订的《律师法》第四章: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中,对律师接受被害人及家属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时的阅卷权作了明确的规定,具体条款规定如下:

第28条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三)……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第34条:“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第36条:“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依法受到保障。”

以上条款确定律师可以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从字面上看,律师法的规定,要比刑事诉讼法明确些。
以上第28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律师接受了被害人或近亲属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参加了诉讼,那么他的诉讼地位就是“受委托的律师”
在第34条里,明确了“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在第36条中规定了必须保障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行使辩论的权利。
从以上条款可以已明确看出,在法院阶段,代理律师是有权利查阅、摘抄、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的,那就是说,法院有什么材料,只要是与案件有关,那就必须全部给律师复印,这就包括程序卷、证据卷等等,全部有关的材料。
总之,刑事案件的办案机关,由于偏重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了解和理解,对律师法缺乏了解、理解、甚至带有感情色彩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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