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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应德领读《民法典》丨第83~86条
李应德领读《民法典》丨第83~86条

李应德领读《民法典》丨第83~86条

  • 所属分类:向道讲坛(律师原创)
  • 发布日期:20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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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三条 出资人滥用权利的责任承担

第八十三条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
       (二)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者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三)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
      (四)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十四条 限制不当利用关联关系

第八十四条 营利法人的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法人的利益;利用关联关系造成法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营利法人的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法人的利益。

      (二)利用关联关系造成法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五条 决议的撤销

第八十五条 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作出决议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营利法人的出资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但是,营利法人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一)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决议撤销条件:

       1.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
       2.决议内容违反法人章程。
      (二)决议撤销程序:营利法人的出资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
      (三)营利法人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第八十六条 营利法人应履行的义务

第八十六条 营利法人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商业道德,维护交易安全,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一)遵守商业道德

      (二)维护交易安全

      (三)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四)承担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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