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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应德领读《民法典》丨第229-232条
李应德领读《民法典》丨第229-232条

李应德领读《民法典》丨第229-232条

  • 所属分类:向道讲坛(律师原创)
  • 发布日期:202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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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二十九条 法律文书或征收决定导致的物权变动

第二百二十九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一)法律文书: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

(二)征收决定: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

(三)物权变动形式:设立、变更、转让、消灭。

(四)物权变动效力时间点:自法律文书或征收决定等生效时。





第二百三十条 因继承取得物权

第二百三十条 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一条 因事实行为发生物权变动

第二百三十一条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一)事实行为是一种法律事实,能够在人与人之间产生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且事实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行为人是否表达了某种心理状态,法律并不关心,只要某种事实行为存在,便直接赋予其法律效果。
(二)在物权变动中能够引起到物权变动的事实行为,主要是利用建筑材料建造房屋、用木料制作家具、用布料缝制衣服等,同时将建筑、家具或者衣服损毁之时。
(三)引起物权变动的时间: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二条 处分非因民事法律行为享有的不动产物权

第二百三十二条 处分依照本节规定享有的不动产物权,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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