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零五条 本编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
(一)物,是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在社会生活中代表的是财富。(二)归属,是在物权法律关系中确定的物归属于特定的物归属于特定的民事主体的关系,在物权体系中,表现为所有权,即自物权。(三)利用,是在物权法律关系中,民事主体利用他人的物为自己创造利益关系,在物权体系中是他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二百零六条 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第二百零六条 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一)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二)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四)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五)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第二百零七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二)物权平等,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平等。(三)平等受到保护,当不同的所有权受到侵害时,在法律保护上一律平等。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一)不动产物权的变动(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公示方法是登记。(二)动产物权的变动(设立和转让)公示方法是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