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一)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两个行为: 第二百一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一)不动产的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不动产登记簿 ——不动产登记机构 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一)当事人持有不动产权属证书,就能够证明自己是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的物权的权利人; (二)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与登记簿不一致的,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四)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除外。
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