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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中的人性与制度
公司治理中的人性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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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分类:向道讲坛(律师原创)
  • 发布日期:2019-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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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中的人性与制度

——李应德 律师


公司治理必有制度,而制度的作用在影响人的行为,公司制度的影响及于公司治理中所有参与人的行为,其目的在于减少不好的行为,增加好的行为。公司制度是因为影响人的行为而生,而人的行为又深深地落下人性的印迹,由此可知,人性与公司制度有着密切关联,公司制度的设计与安排首先应遵从人性原则。如果对人性、对人的本质没有清晰的了解,只凭美好愿望而没有遵从人性原则去设计和安排公司制度,那么,公司制度的作用是非常有限的,甚至有反面作用。因此,只有符合人性的公司制度才有生命,也只有符合人性的公司制度才能保证制度的有效。由于公司制度是公司治理的重要一环,那么,要想治理好公司,符合人性的原则去设计、安排和执行制度,不仅非常重要,而且,非常必要。


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把人的行为溯源于人性中的自私,他却在《道德情操论》中把人的行为溯源于人性中的同情。孟子说人本向善,荀子说人本向恶,王阳明说“无善无恶心之体,有善有恶意之动,知善知恶是良知,为善去恶是格物"。无论人性是善还是恶,是自私还是同情,我认为从王阳明的“四句教"中可以启发人性与制度。


“无善无恶心之体",王阳明告诉我们人之初无善无恶,如同呱呱落地婴儿的赤子之心。“有善有恶意之动”,王阳明讲的是人起心动念一经产生,善恶、好坏随之而来。“知善知恶是良知"能判断和认识善与恶,便是良知。“为善去恶是格物",王阳明所讲的“格物"是探究事物的道理,纠正人的行为,他教人主动的去除不合理的私欲所产生的恶行。


公司治理是政治民主制度在企业中的应用。股东对应着选民,董事会就是企业中的议会,CE0对应着总统,监事会则是司法机构的缩影。无论是政治民主制度还是公司制度都共同面临两大难题:一是如何将多数的意志转换为集体意志,从而使集体意志得以执行;二是如何建立具有权威性、强制性的执行权力,从而提高效率,同时又要约束其不滥用权力。


由于没有血缘关系的人之间的利益冲突要大于血缘关系。公司制度与政治民主制度都是以非血缘关系而构架。在公司治理中,权利的界定、程序的设计、相互的制衡都将是由公司制度来完成。权利界定的核心是公司控制权的配置和利益的分配,是公司投资者与管理者之间权力和利益的分配;程序设计是指在执法和司法过程,要严格遵守法律程序,不可逾越,不可滥权。公司治理学说起源于法学,因此,公司治理制度设计中也重视程序,强调预先用合同和章程的形式将投资者和管理者的关系固化下来,在执行过程中严格按照约定进行。相互制衡指的是公司治理的关键在于明确、合理地配置股东、董事会和经理之间的权利、责任和利益,从而形成有效的制衡关系。建立公司相互制衡机制的目的是为了投资人与管理者之间谁也黑不了谁。


公司不仅在安排权利分配、设计程序和相互制衡中需要符合人性,而且在执行公司制度中也需要符合人性。


我认为在公司治理中zui基本功能是:为善去恶,打造利益与命运共同体。要实现这个基本功能,就需要正确认识人性,驾驭和利用人性,从而,为公司设计和安排一个好的制度,尽量能够减少人们不好的行为,以此来鼓励更好行为的产生和发展。在这方面日本的稻盛和夫做得很好,稻盛和夫的心法实际是揭示人性方面,他的阿米巴经营其实就是公司制度,因此,我们解破稻盛和夫的公司治理,不难看出,充满人性心法与别出心裁的阿米巴制度相结合构成稻盛和夫公司治理的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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