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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道有法丨生而不养,需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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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道有法丨生而不养,需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 所属分类:向道讲坛(律师原创)
  • 发布日期:2019-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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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而不养需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作者:罗晓平 律师


案例:孩子出生一个月以后,父母发生争吵后,母亲离家出走,父亲也外出务工,爷爷奶奶因无力抚养,便通过中间人将孩子抱出去进行送养,已经过去十年之久。现在生父母得知孩子的住处,并且几经周折通过微信方式联系上孩子的养父母,但是养父母不同意相见,生父母应当怎么办?

孩子对于每个家庭来说,都是最为珍惜的,是一个家庭的希望、未来,因此都会格外疼爱,但是有些家庭却认为孩子是累赘,有的甚至连最基本的抚养义务都不想承担。对于生而不养,不履行抚养义务有时候不仅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那么上述案例中都哪些人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

一、案例中生父母的行为是否构成遗弃罪呢?生而不养又需要承担怎么样的民事责任呢?

首先就弄清楚遗弃罪是怎么规定的,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对遗弃罪进行了明确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必须是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而且具有抚养能力的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侵犯的客体是被害人或被遗弃者在家庭成员中的平等权利,对象只限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且要因为遗弃而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被害人因被遗弃而居无定所,流离失所,被迫沿街乞讨的;因遗弃而使被害人走投无路被迫自杀的等十分恶劣的情节;而且我国婚姻法也有规定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并对家庭成员之间应履行的扶养义务作了规定,有负担能力而拒不履行扶养义务,就侵犯了年老、年幼、患病或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在家庭中的平等权利,因此从法律规定和已有的司法实践来看,遗弃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程度的,才能构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本案中孩子的生父母目前来看是不构成遗弃罪,他们的不抚养行为并没有对孩子造成恶劣的影响,没有达到情节恶劣,因此可能不构成遗弃罪。但是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应当对孩子进行抚养并给予生活费用,即使本案中的孩子已经送养给他人,也应当给予相应的抚养费。对此,民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12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将存在恶意弃养情形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失信行为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对有能力履行抚养义务而拒不抚养的父母,民政部门依法追索抚养费,因此他们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在实践中,也存在着不少爷爷奶奶送养孙子或孙女,这种情形要先确定是否满足送养人的条件?

根据《收养法》第五条的规定,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这三类人可以进行送养,因此一般而言爷爷奶奶作为监护人时可以送养自己的孙子,不过该孩子还有亲生父母的,爷爷奶奶不能自作主张,而是要看孩子父母的情况,并且此时爷爷奶奶将孩子送养出去生父母也不能不尽抚养责任,父母依旧有抚养子女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孩子,可以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但是爷爷奶奶如果违反规定送养孩子的,可能会构成相应犯罪,并且收养关系也会不成立,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可以明确如果不是出于非法获利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难,或者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私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的,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但是对私自送养导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符合遗弃罪特征的,可以遗弃罪论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三、收养法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因此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如果违反该法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可以向法院申请确认收养关系无效,收养行为经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无法律效力,本案中收养人没有签订任何协议并且没有向民政部门进行登记,生父母可以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收养关系无效,并给予相应的赔偿,但是养子女年满十周岁的,应当征得她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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